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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职业技术学院2022年中职(技工)招生测试大纲
作者:        发布时间:2022-05-23        阅读量:



、测试方式

线上

二、测试时间及相关注意事项

请加入QQ群(553520311)进行查看。

、测试内容

        考生职业适应性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及《贵阳职业技术学院中职学生行为守则》基本内容。

 

附件:《贵阳职业技术学院中职学生行为守则》

 

 

  

 

贵阳职业技术学院中职学生行为守则

第一篇  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公约

一、爱祖国,有梦想。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中国共产党。志存高远,服务人民,奉献社会。

二、爱学习,有专长。崇尚科学,追求真知;勤学苦练,精益求精;不会就学,不懂就问。

三、爱劳动,图自强。尊重劳动,勇于创造;艰苦奋斗,勤俭节约;从我做起,脚踏实地。

四、讲文明,重修养。尊师孝亲,友善待人;诚实守信,言行一致;知错就改,见贤思齐。

五、遵法纪,守规章。遵守法律,依法做事;遵守校纪,依纪行为;遵守行规,依规行事。

六、辨美丑,立形象。情趣健康,向善向美;仪容整洁,衣着得体;举止文明,落落大方。

七、强体魄,保健康。按时作息,坚持锻炼;讲究卫生,保持清洁;珍爱生命,注意安全。

八、树自信,勇担当。自尊自信,乐观向上;珍惜青春,不怕挫折;敬业乐群,勇担责任。

第二篇纪律篇 贵阳职业技术学院中职学生纪律要求

一、遵守作息时间。不迟到早退、不旷课;按时就寝,不喧哗,服从管理。

二、不带外人(除父母等直系亲属外)进校进寝室,不留宿外来人,不在校外租房过夜,不准不假外出。

三、不私藏管制刀具和违禁品,不在室内违规用电、用火,点蜡烛。

四、不互窜男、女生宿舍,不耍流氓、不伤风败俗。

五、不越墙翻窗,不违反交规,远离“六灾一渗透一反恐”,远离毒品,远离网络信贷。

六、不扰乱课堂秩序,不煽动闹事,不参与群体围观,不参与集体联名上访;不参与非法组织,不搞非法传销。

七、不散布谣言,不传播小道消息,不搞欺诈行为,不盗取他人财物。

八、不吸烟、不喝酒、不赌博、不打架斗殴、不谈情说爱,不看黄色书物。

九、不相互攀比,不铺张浪费;不起哄、不喝倒彩;不取绰号,不以强欺弱,不以大欺小,不以多欺少。

十、不乱写乱画,注意自身形象,公共场所不穿背心,不穿拖鞋。

十一、不攀折花木,不践踏草坪;不乱扔、乱吐、乱倒污物。

第三篇 贵阳职业技术学院中职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及《贵州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结合学院中职学生实际,为推进学院中职学生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不断营造良好的校风学风,努力把学生培养成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的高素质技能型专门人才,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学生违纪处分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院中专类、技工类、3+2前三年在校学习及五年一贯制高职前三年在校学习的学生。

第三条 纪律处分共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劝其退学或开除学籍五种。

第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警告处分:

1、每学期连续旷课3天或累计旷课20节以上(含20节)、30节以下者。

2、蛮横无理,辱骂他人不听劝阻者。

3、有意损坏或侵占他人财物造成经济损失300元以下者。

4、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者。

5、喝酒一经查实者。

6、打架斗殴未致人受伤者。

7、私藏管制刀具或危险物品者。

第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每学期连续旷课5天或累计旷课30节以上(含30节)、40节以下者。

2、在室内及公共场所非指定地点焚烧物品者。

3、有偷盗、赌博行为,涉及金额在200元以下者。

4、有意损坏公物,造成经济损失300元以上(含300元)者。

5、打架斗殴造成致伤者。

6、违反校规校纪,干扰正常教学秩序者。

7、传看黄色刊物,一经查实者。

8、受警告处分仍不改正,继续违反校规者。

第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

1、每学期连续旷课7天或累计旷课40节以上(含40节)、60节以下者。

2、聚众斗殴积极参与者。

3、煽动闹事,影响校园秩序者。

4、谈恋爱造成不良影响者。

5、有偷盗、赌博行为,涉及金额200元以上(含200元)、400元以下者。

6、在校外滋事,给学校造成负面影响者。

7、受严重警告处分仍不改正,继续违反校规者。

8、不服从管理,辱骂老师但未造成恶劣影响者。

第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每学期连续旷课9天或累计旷课60节以上(含60节)、90节以下者。

2、聚众斗殴挑起者,组织者,使用器械斗殴者。

3、受到社会治安管理处罚者。

4、在宿舍留宿异性者。

5、有偷盗、赌博行为,涉及金额400元以上(含400元)、1000元以下者。

6、受记过处分后仍不改正,继续违反校规者。

7、不服从管理,辱骂老师造成恶劣影响者

第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劝其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1、一学期内连续旷课10天以上或累计旷课90节以上(含90节)者。

2、组织非法集会,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

3、参与吸毒、贩毒或色情活动者。

4、盗窃财物、有意破坏公物,涉及价值1000元以上(含1000)者。

5、挑动学生到校外打群架,造成严重影响者。

6、留校察看处分后继续违反校规者。

7、不服从管理,辱骂老师造成恶劣影响或有严重后果者

第三章 处分程序及审批

第九条 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分院、系部研究决定,报学生处备案;受劝其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由分院、系部向学生处报送材料,学生处审查,分管院长提出处理意见,由院长办公会批准并行文。

第四章 撤销处分

第十条 受严重警告以下处分的学生四个月后、受记过处分的学生六个月后、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后视其表现由本人提出申请,班主任签出意见,报原审批部门同意后可解除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规定如与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相冲突的,以上级相关政策规定为准。

第十二条 本规定中涉及数据标准分别来源于《贵州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十三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如有不服可按申诉程序提出申诉。

第十四条 本规定解释工作由中等职业教育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四篇  贵阳职业技术学院中职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的合法权益和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推进学院中等职业教育持续、健康发展,依据《贵州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中职学生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院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生的学籍管理,3+2分段制和五年一贯制高等职业教育学生前三年的学籍管理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新生报到注册

(一) 凡符合就读中职学校条件的新生可持录取通知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及相关手续按时到校报到。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到的,须向学校申请延期报到,并在一个月内办理入学手续,过时不再予以办理。

(二) 新生入学后,由学校统一组织体检,体检合格后按规定程序向学籍管理信息系统提供信息,申请注册学籍,并以分院、系部或校区为单位建立学生个人学籍档案(纸质和电子文档,内容包括:学生基本信息、综合素质评价、学科成绩表、享受资助情况、在校期间奖惩材料、毕业生登记表、党团组织关系等)。

(三) 对患有传染疾病或其它疾病不能正常上课者,不能注册学籍,只保留一年入学资格。一年内能治疗康复,则于新学期开学前办理入学手续;治疗不能康复,则取消入学资格。

(四) 新生入学后须接受一周的军训及学前教育,成绩进入档案。

第四条 老生报到注册

(一) 老生每学期开学须按规定按时返校报到,因故不能按时返校的要提前请假,否则按旷课处理,开学2周无故未报到者视为自动退学。

(二) 老生报到时,应按时缴清各种规定费用,完成假期学校交办的事情。

第三章 学习形式与修业年限

第五条 学院中职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招收初中、高中毕业生或同等学历学生,学制为3年(含累计1年的定岗实习)。

第六条 招收整班建制的高中毕业生及同等学历者,学制为1年。

第四章 学籍变动与信息变更

第七条 学籍变动包括转学(转入转出)、转专业、休学、留级、复学、退学、开除及注销等。信息变更包括学生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家庭住址、身份证号、户口性质等的修改。

第八条 学生学籍变动、信息变更,学校要在学籍管理信息系统中及时申请审核办理。对非正常死亡的学生,要及时报教育主管部门直至省教育厅。

第九条 学生因户籍迁移、家庭搬迁或个人意愿等原因可以申请转学。省内转学由本人和家长向转出、转入学校提出申请,双方学校同意后方可办理手续;跨省转学要按隶属关系分别报两校所在省市教育部门备案。符合条件的转入学生,应承认其原所修相同课程的成绩。处在休学期间、毕业班和学习未满一学期的学生不能办理转学手续。高中学生转入中职学校学习,学习时间不少于1年半。在中职学校学习未满一学期、最后一学年和学生处于休学期间均不能办理转学手续。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经学院分管领导批准,可以转专业。

(一) 学生确有某方面特长或兴趣爱好,转换专业后有利于学生就业或长远发展。

(二) 因生源不足无法组班或组班后造成教学资源严重浪费。

(三) 学生有某方面生理缺陷不宜在原专业学习。

(四) 学生留级或休学,复学时原专业已经停止招生。

已经享受免学费政策的涉农专业学生原则上不得转入其他专业,特殊情况要报省教育厅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五) 跨专业大类转专业,原则上在一年级第一学期结束前办理;同专业大类转专业原则上在二年级第一学期前结束前办理,毕业年级不能办理转专业手续。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可准予休学或劝其休学。

(一) 因病或有特殊困难不能继续完成学业者。

(二) 申请停学参加社会创业、就业实践活动者,条件达到16周岁以上,并愿意每学期提供实践单位鉴定者。

(三) 请假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者(理论、实践教学时间合并计算)。

(四) 按国家规定可予以休学者。

第十二条 办理休学的学生,必须由本人和监护人共同提出申请,分管领导同意,并与学校签订协议,对休学期间学生的管理作出明确约定后执行。学生休学期限每次一年,累计休学不超过3年。因依法服兵役而休学,休学期限与其服役期限相当。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第十三条 学生休学期满后,应于开学前带相关证明材料到学校办理复学手续,原则上随后续年级同专业或相近专业学习。休学期间学生通过自学或其它形式已达到同年级相同学习进度的,经学校考核认定,可随原班继续学习。

第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分管领导批准,可劝其退学,并告知家长和报上级主管部门,同时将档案退回原户籍所在地。

 (一)  休学期满无特殊情况两周内未办理复学手续。

(二) 连续休学两年仍不能复学或休学累计超过三年者。

(三) 经学校动员,因病应休学而不休学者。

(四) 在校累计时间含休学超过5年者。

(五) 一学期旷课累计达90节以上者。

(六) 擅自离校连续两周以上者。

(七) 参加社会创业活动超过三年者。

(八) 不服管理,情节严重者。

(九) 本人申请退学者。

第十五条 学校应给退学学生核发退学证明,在校学满一年以上且成绩合格的退学学生,学校应发给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五章 成绩考核

第十六条 学生的成绩考核包括学业成绩和操行成绩两个方面。学业成绩考核分为考试考查两种,并按培养目标、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规定,对学生掌握的基本知识、专业技能和实践能力等方面进行考核;操行成绩按每年或每学期对学生思想品德、行为习惯、组织纪律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评定办法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形式进行,毕业时全面鉴定。

第十七条 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课程考核,并分别按下列方式统计成绩。

(一)成绩组成由平时考核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两部分组成,其中平时成绩占55%,期末考试成绩占45%。

(二)平时考核成绩含学生出勤、平时作业、课堂提问、实验实训等项目。

(三)教学实习成绩按实训部门制定的考核标准执行;顶岗实习成绩由校方会同实习用人单位共同制定的考核标准执行。

(四)体育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综合情况评定。对患疾病或生理缺陷者,可减少考核项目或免考。

第十八条 允许相同教育层次学校间成绩和学分的互认,但须有互认协议,并以学校教务部门出具的正式成绩通知单为凭证。

第十九条 学习成绩优异的学生,由本人申请,学校同意后,可参加高一年级的课程考核,合格者可以获得相应的成绩或学分。

第二十条 严肃考核纪律,对违反纪律或考试舞弊的学生,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视情况作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六章 缓考补考与留级

第二十一条 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参加期中、期末考试而影响该科成绩者,本人须事先向分院、校区申请,经同意后可以缓考,缓考按正常考试对待,并与新学期开学后的补考同时进行。未经申请擅自缺考者,考试成绩计零分,不准参加新学期组织的补考,只能参加毕业前的补考。

第二十二条 凡考试考查不及格的科目在下学期内提供一次补考机会,成绩完全由卷面成绩确定,并注明“补考”字样,补考仍不及格的科目累积到毕业前统一补考。

第二十三条 以学年为单位,不跨年度累加,一学年内各科成绩(考试、考查、实操)经补考后仍有4科不及格的应留到下一年级随班就读,并报教育部门备案。

第七章 顶岗实习与技能鉴定

第二十四条 全日制在校学生在二年级和三年级学习期间内必须组织不少于为期一年的顶岗实习。采用弹性学习形式的学生有与所学专业相关工作经历的,可视情况减少或免除顶岗实习。

第二十五条 顶岗实习期间的考核评定由校区、教学系协同实习单位共同制定管理考核办法,考核鉴定结果记入学籍档案。

第二十六条 学生实行“双证制”,进入最后一年学习的学生必须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所取得职业技能证书同毕业证书或肄业证书一道发放。

第八章 毕业与结业

第二十七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满,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试、考查合格(弹性学习形式的学生修满规定学分),操行评定合格,顶岗实习鉴定合格,准予毕业。

第二十八条 经毕业清考后仍有不及格但未达到留级规定,或操行评定不合格,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二年内可补考或重修,合格后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换发日期填写。

第二十九条 学生若提前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且达到必要条件,经本人申请,学校同意,可在学制年限内提前毕业,提前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三十条 对有学习能力的学生,可向学校申请辅修第二专业课程或提前选修后续课程。辅修第二专业达到要求的,可发给辅修专业毕业证书。

第九章 毕业证书验印

第三十一条 毕业证书验印主要内容包括

经教育局审核的招生计划。

经招生部门签章的招生录取名册。毕业证书验印名册。

学生学籍卡。

毕业证书打印内容: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学习起止年月、专业、学制、毕业结论、学校名称及印章,校长签章、发证日期及证书编号等。

第三十二条 毕业证书验印时间分别为每年春季1月和夏季6月。

第三十三条 漏报、错报毕业证书信息的,由证书颁发单位专题行文并附招生录取名册和学籍卡报验印部门审核更正。

第三十四条 毕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不予补发,可补办毕业证明书。补办程序是学生本人向证书颁发单位提出申请,证书颁发单位在每年毕业证书验印时,专题行文并附学生书面申请、招生录取名册和学籍卡一并报验印部门审核补办。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5年3月1日起正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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