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贵阳职业技术学院--轨道交通分院

学院主页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首页 分院简介 教学管理 学工在线 招生就业 实训实习 产教融合 党团建设 下载专区 在线学习
当前位置: 首页 > 通知公告 > 正文
贵阳职业技术学院高职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
来源:轨道交通分院     作者:    发布时间:2019-09-17    点击数:

贵阳职业技术学院高职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贵阳职业技术学院章程》、《贵阳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学生。

第二章   新生报到与注册

第三条 经学院正式录取的新生,持“贵阳职业技术学院录取通知书”及有关证件与材料,按学院规定的时限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报到者,应事先向学院招生部门提交书面请假申请,报到时须附相关证明,假期一般不得超过规定时间2周。逾期2周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学院招生部门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报到入学;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入学资格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期限1年。新生应征入伍的,可保留入学资格至退伍后2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院申请入学,经学院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一)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暂不予注册,可以保留入学资格1年。

经治疗康复后,在下一学年开学1周内向学院提交入学申请(附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由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复查,符合体检要求,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二)新生响应国家号召应征入伍的,凭入伍通知书及《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院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在规定时间内可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退伍后2年内可办理入学手续,按当年新生资格入学。

(三)家庭重大特殊原因或不可抗力因素,经学院批准同意的新生。

(四)学院认定应该办理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

第六条 新生因学籍重复、户籍身份信息等原因导致无法按期注册学籍的,学籍管理部门将异常情况通知学生所在分院(系)、校区,由学生所在分院(系)、校区通知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处理完异常情况。处理结果由分院(系)、校区反馈学籍管理部门,学籍管理部门审核后予以注册学籍。逾期不能注册学籍,取消新生入学资格,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七条 学籍注册后,学生须登陆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实名注册后查询、核实本人身份信息和学籍注册信息。

第八条 学院在学籍注册中发现录取数据有误或有缺失的,由学生填写《贵州省高等学校学生录取数据错误修改申请表》(附件1)报学院招生部门,经审核确认后由学院招生部门统一向省级招生部门提出申请修改。

第九条 在教育部注册学籍前自愿退学的新生,由学院招生部门按《未注册新生退学流程单》(附件2)流程办理,并将结果送学院学籍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条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学籍。

第十一条 学生取得学籍后,学院招生部门牵头组织各分院(系)、校区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并明确复查结果是否合格。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不合格由招生部门报经学院研究同意后,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须在每学期开学2周内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计财处于每学期开学两周内将学生交费情况报各分院(系),各分院(系)核查交费情况及到校情况,并将核查情况报教务处。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未注册的学生,取消其修读课程及考试的资格,毕业时间也依时往后顺延,超出学院规定学习年限的,做取消学籍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资助中心牵头,分院(系)、校区配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交清学费的需向所在分院(系)、校区提出缓交学费的申请(含交费计划),由分院(系)、校区统一报教务处备案,作为是否进行学籍注册的依据。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成绩的评定可通过过程考核与结果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过程考核成绩根据考勤、作业、课堂纪律、实验报告、项目训练等形成认定;结果考核成绩根据期末考试、综合项目训练等形式认定。课程学分的认定办法按照学院有关学分认定的规定执行。

学生根据学院有关规定、个人喜好及就业需求,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考核合格颁发辅修证书。

第十四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计入学业成绩,具体办法按学院有关学分认定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分院(系)、校区要当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考试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报经学院批准后,予以承认。

第十六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院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具体办法按照学院关于纪律处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分院(系)、校区应当开展学生诚信教育,建立学生诚信档案,如实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完善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

第四章 修学年限、学期设置

第十八条 学制3年,特殊类为2年,学生在校期间学习年限不能超过6年(包括在校学习、休学、保留学籍时间、暂缓注册时间)。

第十九条 每学年设置两个学期,每个学期20周,其中教学18周、期末复习考试2周。

第五章 转专业与转学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具体原则如下:

第二十条 学生转专业遵循自愿申请原则。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学生可申请转专业:

(一)学生确有某方面特长或兴趣爱好,转换专业后有利于学生就业或长远发展。

(二)入学后体检复查发现学生因某方面生理缺陷等客观原因,不宜在原专业学习。

(三)学生留级或休学,复学时原专业已经停止招生。

(四)被用人单位选拔合格,进入订单班学习(特殊招生类别入学的学生需报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专业

(一)跨专业大类。

(二)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考生。

(三)艺术、体育类、民族类特招考生。

(四)各类委培、代培、定向生。

(五)未按时办理相关注册手续。

(六)有处分记录或失信行为的学生。

(七)不同层次间转专业。

(八)不符合拟转专业的招生条件。

第二十三条 学生转专业申请办理方法

(一)转专业时间

新生进校第二学期开学后第1周内,转专业只能申请1次。

(二)转专业程序

1.学生本人向所在分院(系)、校区提出申请,并提交转专业申请表、学习成绩单。

2.学生所在分院(系)、校区负责人审核批准是否同意转出,对同意转出学生的申请表进行汇总,报拟转专业分院(系)、校区统一审核。

3.分院(系)、校区根据人才培养方案要求、各专业教学资源情况,审核拟接收名单,并由负责人签字后,将申请表统一送回学生原属分院(系)、校区。

4.学生所在原分院(系)、校区根据最终申请表,汇总转专业申请名单,并在所属分院(系)、校区公示栏公示,并报教务处核审。

5.教务处根据各分院(系)、校区上报的学生转专业申请表、汇总表进行审核,汇总后,将符合条件拟转专业学生名单上报学院院长办公会审批。

6.教务处根据院长办公会审批结果,按程序公示无异议后下发转专业决定,由学生原所在分院(系)、校区按转专业决定对学生办理相关手续。

7.转专业的学生按分院(系)、校区的通知单要求办理完相关手续,并按规定修读完成转入专业教学计划中所缺课程。

第二十四条  学生应当在学院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学院学习或者不适应学院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院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院应当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院。

第二十五条  学生申请转学的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学生在本省范围办理转学,须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分院(系)、校区提出意见,由教务处审核,报分管院长批准后,由学生本人报经转入学院审核同意后,报请省教育厅批准,待省教育厅批文下达后,方能办理有关转学手续。

(二)学生跨省(市、自治区)转学,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分院(系)、校区提出意见,由教务处审核后,经分管院长批准,并报经省教育厅审批。同时须经转入学院同意后,报转入学院所在省(市、自治区)主管高教部门批准,并发文通知省教育厅和学院后,学生方可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三)学生转学的手续,一般应在每学期开学的第一个月内集中办理。

(四)学生转学,一律按转入专业同年级的收费标准缴纳有关费用。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学生可以分阶段在学院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完成学业

第二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休学:

(一)因病经二甲以上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数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的学生。

(二)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

(三)学生休学创业的。

(四)学院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二十七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1年(学年)为期。因病经学院批准,可连续休学2年(学年),累计不得超过3年(学年)。学生休学创业,休学年限最多不得超过3年(学年)。达到最长学习年限的学生不予办理休学。

第二十八条 学期中办理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

第二十九条 学生申请休学,应提出书面申请,附上有关证明材料,家长签字。经辅导员/班主任审核报分院(系)、校区同意,报教务处审核,分管院领导批准后,教务处下发休学通知书,学生方可办理休学手续离校。

第三十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二)休学学生户口不变;

(三)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意外事故责任由学生自己承担;

(四)休学期间,学院只负责保留学籍。

第三十一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申请保留学籍至退役后2年。

第三十二条 休学学生复学的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开学前持有关证明办理复学申请手续。经所在分院(系)、校区审核、教务处批准后方可注册复学。

(二)复学时间为每学期开学第1周。

(三)因病休学的学生必须由二甲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已恢复健康,并经学院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分院(系)、校区审核,教务处批准,方可复学。

(四)退伍学生复学,须凭退伍证办理复学手续;退伍复学学生在完成兵役后,方可减免军事理论、体育、顶岗实习课程。

休学期满,逾期无正当事由未按时复学的学生,按《贵阳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执行。应征入伍学生、不可抗因素除外。

第七章 退学

第三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院可予退学处理,不属于纪律处分:

(一)在学院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2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本人坚决申请退学,经说服劝阻无效者。

(七)须休学而拒不休学的。

(八)必修课程补考后累计6门及以上不合格者。

(九)累计旷考达到5门课程者。

(十)因其他特殊原因,学院认为必须退学者。

第三十四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学生应到校按要求办理退学手续,学生拒不到校办理退学手续的,按照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通知学生所在分院(系)、校区,并送达本人或公告。

第三十六条 退学学生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经批准退学的学生,应在接到退学通知后1周内办理完有关退学离校手续,并在2周之内离校。

(二)自正式通知退学之日起,停止一切在校生待遇;

(三)学生退学时须交清所欠费用,方可办理相应的退学证明和相关证书。

(四)退学和因各种原因处理离校的学生,回家长或抚养人(监护人)所在地落户。

(五)经诊断为精神病等不符合体检标准之疾病(包括意外伤残)者,由家长或抚养(监护人)负责领回。

(六)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其学习期限所修课程及所得学分发给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习证明。未经学院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退学证明和相关证书。

(七)退学学生在规定时间内不办理离校手续的,不发给退学证明和相关证书,并按规定除名。

第三十七条 批准退学的学生由所在分院(系)、校区负责督促其办理离校手续和限期离校事宜。

第三十八条 取消学籍和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三十九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按照《贵阳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相关条款办理。

第八章 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条 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因各种原因学满1年以上,未修完所有课程,作肄业处理,发放肄业证书;未学满1年的,出具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四十一条 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校期间修读完所有课程,未达到毕业资格者,作结业处理,发放结业证书。

第四十二条 获得结业证书的学生,可在离校2年内,回校参加重修考试。重修考试成绩合格后换发毕业证书,证书日期按换发时间填写。

第四十三条 凡逾期不办理有关手续者,学院不再受理其申请。

第九章 毕业

第四十四条 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学习年限内修完所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达到毕业最低学分要求的,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五条 毕业生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及查询认证,按照《高等学院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办法》执行。

第十章 学籍档案管理

第四十六条 学籍档案内容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毕业、结业、肄业证年度发放统计表及发放登记材料。

(二)学生免修课程的申请与批复。

(三)学籍管理相关材料:学生名册、学籍电子注册表、学籍处理及学籍异动、行政班学期学生成绩汇总表、毕业生成绩单等材料。

第四十七条 学生学籍档案由教务处统一记载归案,具体按教学档案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章 学历证书管理

第四十八条 学历证书包括: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毕业证明书和结业证明书。

第四十九条 证书的印制采购、验收、保管,以及领用、换发、作废,严格按照学院学历证书发放与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条 高职学历教育的外国留学生学籍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贵阳职业技术学院高职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筑职院发字〔2017〕5号)同时废止。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2018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