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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管理办法
来源:贵阳职业技术学院     作者:    发布时间:2013-11-21    点击数:

                                                   (试   行)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切实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学院期间顺利完成学业,树立“自信、自立、自强”的精神,实现具有本院特色的“品德立人、技能立业、立足贵阳、面向全国”的办学理念,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0711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助对象

资助政策体系面向的对象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指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我院全日制在校学生。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机构

1.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院的认定工作。

2.各系(部)成立以主管学生工作的书记或主任为组长,由班主任、学生辅导员担任成员的系(部)认定小组,负责本系(部)认定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各系(部)须设专人负责学生资助工作,主要从事学生资助基础信息的管理,请领、分发资助经费及上报工作。

3.以班级为单λ,成立以班主任任组长、学生辅导员、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班级评议小组,负责申请资助学生的学生资格的民主评议工作;班级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应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班级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在本年级范Χ内公示。

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基本条件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学生可以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并报学院批准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

1)来自国家级贫困县的农村地区,家庭以种地为主,且由于自然灾害而引起收入大幅度减少;

2)家庭成员中无1855岁的青壮劳动力,û有直接经济来源;

3)属于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

4)父母一方或双方下岗(失业),无固定收入;

5)孤儿、烈士子女等无直接经济来源,仅靠政府救济;

6)家庭人口多,有两个及两个以上成员正接受非义务教育;

7)家庭成员因残疾或疾病而丧失劳动能力;

8)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

9)家庭成员因遭遇突发性灾变,造成人身及财产的重大损失;

10)家庭因遭遇自然灾害,造成人身及财产的重大损失;

11)因父母离异或单亲家庭,导致家庭经济收入低;

12)家在重灾区,因灾害导致"三无"(无房屋、无父母、无收入);

学生的家庭成员是指除学生本人之外共同生活的直系血亲及兄弟姐妹。

2.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购买或长期使用电脑;

2)购买MP3等高档娱乐电子产品、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

3)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

4)有抽烟、酗酒、赌博等不良嗜好;

5)经常出入经营性网吧,通宵上网;

6)实际生活消费明显高于平均300/月;

7)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其他消费行为或不当消费行为。

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等级的认定标准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根据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在校消费表现,结合贵阳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认定为一般困难、困难和特殊困难。

1.一般困难学生:由民政等部门出具证明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在扣除基本生活费用后,不足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国家规定的应该由学生缴纳的费用,可认定为一般困难。

2.困难学生:由民政等部门出具证明学生家庭人均收入低于贵阳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认定为困难。

3.特殊困难学生:具备以下条件,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并能出具相关证明(民政或医疗部门的证明):

1)孤残(失去双亲或双亲有严重残疾)学生;

2)革命烈士子女或社会优抚家庭学生;

3)由社会公益捐资就读中学升入的学生;

4)抚养人长期患重病而失去劳动能力的学生;

5)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的学生。

五、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的认定程序

1.提出申请

ÿ学年开学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如实填写《贵州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递交《贵州省高等学校家庭情况调查表》给班级评议小组。学院在向新生寄送¼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贵州省高等学校家庭情况调查表》,新生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

ÿ学年结束之前,学院向在校学生发送《贵州省高等学校家庭情况调查表》,及《贵州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学生利用假期回原籍办理,以便做好下一年度的学生资助资料准备工作。

2.班级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

1)申请人所陈述的家庭经济状况是否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内容。

2)申请人提供的《贵州省高等学校家庭情况调查表》是否真实、合法、有效。

3)申请人日常消费的实际情况。

4)着重考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5)确定本班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公示5个工作日后报所在系(部)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3.系(部)认定小组进行审核

系(部)认定小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Χ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有异议,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答复仍有异议,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接到提请复议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将做出调整。

4.审批建档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各系(部)审核通过的《贵州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贵州省高等学校家庭情况调查表》,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

5.督察核实

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ÿ年对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的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院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六、资助种类

经学院批准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的学生,可依据不同的申报条件提出以下资助项目。

(一)国家级

1.国家各类奖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

2.国家助学贷款:包括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生源地贷款。

3.毕业生学费补偿代偿:包括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及服务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含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λ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自愿服务西部计划、一村一名大学生工程)、高校毕业生服义务兵役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等。

4.生活补贴:根据贵州省教育厅关于贵州省高校学生生活补贴发放的文件精神,凡高职学籍的学生按ÿ生ÿ月31元享受生活补贴(寒暑假不享受)。

(二)学院级

1.困难补助和学费减免为了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遭遇重大困难时度过难关而采取的一项资助措施。需由学生本人向校方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核准后按学年发放。困难补助的项目主要有伙食补助、大病补助等。对于那些在校月消费低于所在地区居民的平均最低生活水平的注册的学生,部分确因经济条件所限,缴纳学费有困难的学生,特别是孤残学生、少数民族学生及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等,学习和生活经济条件特别困难的学生在遭遇特殊困难时可以申请临时性特别困难补助或学费减免。

2.勤工助学指学生参加院内外的教学、科研、管理、生产和服务等劳动,从而获得一定的报酬,使经济困难的学生具有稳定、可靠的经济来源。学生通过自己的劳动解决经济困难、锻炼个人意志、培养实践能力。一般在校内开设的勤工助学岗λ有助理、文秘、清洁、图书管理、保卫等。对于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学校实行严格管理,以保护学生个人利益和生命财产的安全。

3.院内奖励是指学生在学院内参加各项评比活动所获的各类奖励。

4.学院组织师生向特困个人和群体献爱心的各类捐赠。

(三)社会捐助学

由社会团体、企业、个人的助学捐赠统一由学生资助中心管理和分配。

上述资助项目的申请条件由国家、学院、社会团体、企业的另行规定。

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的管理

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建档及调档工作于ÿ年1030日前完成。

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保管,至学生毕业时销毁。

3.“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ÿ学年调整一次,调整包括提高档次、降低档次、撤档三种情况;

4.在建档工作中严禁经办人徇私舞弊,如有Υ反学院将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和经济制裁。

八、受助学生管理

1.获得资助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积极参加学院及社会组织的公益活动。

2.受助学生如有Υ反学院校纪校规行为,按学生管理相关规定处理,并取消其资助资格。

3.在申报资助时有弄虚作假、隐瞒虚报行为,一经查实,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取消当年资助资格,并追回已发放的资助金。

4.贫困生档案建立后,根据ÿ年国家资助有关政策,进行合理分配,确保贫困生的受助利益和受助面的扩大。

    本办法由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并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