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加强教育管理及考评工作,深化教育改革,提高教育质量,培养全面发展的大学生,为学生评奖、评优、择优推荐就业提供依据,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综合素质测评适用的对象为我院普通专科学生、中职学生。
第三条 综合素质测评ÿ学期进行一次,各种加分、扣分材料只能本学期使用。综合素质测评内容包括学生的德育、智育、文体三个方面,三项分数之和(两学期)即为学生当年综合测评分。各班级依据学生ÿ学期综合素质测评得分的名次进行评优评奖,并以此作为学生入党、毕业就业推荐的主要参考。
第四条 综合素质测评成绩的构成和比例为:品德测评得分占20%,学业测评得分占60%,文体测评得分占20%。综合素质测评成绩的计算公式为:
综合素质测评得分=品德测评得分×20%+学业测评得分×60%+文体测评得分×20%
第五条 实施综合素质测评必须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 品德表现测评
第六条 德育分计算方式:品德表现测评满分为100分。由基本分75分、奖励分25分和扣分三部分构成。
第七条 德育基本分包括五个小项,凡符合以下基本条件的,给基本分75分。
(一)政治思想(15分) 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关心国家大事,认真学习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思想上积极要求进步,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二)集体观念(15分) 关心集体,珍惜集体荣誉,以集体利益为重,维护集体利益,爱护公物和公共设施,积极参加集体活动,主动为集体建设献计献策,团结同学,乐于为同学服务。
(三)道德品质(15分) 有坚定的共产主义道德信念,有顽强的道德意志和良好的道德言论;遵纪守法,诚实守信;举止文明,尊敬师长,尊重他人;有良好的思想修养,品德纯正,实事求是,坚持原则。
(四)学习行动(15分) 学习目的明确,学习习惯良好,热爱专业,态度端正,勤奋学习,刻苦钻研,认真听课,无旷课、抄袭现象。
(五)生活习惯(15分) 作风正派,艰苦朴素,模范做到节电、节水、节粮,不吸烟,不酗酒,在公共场所行为文明,自觉遵守公寓管理规定和维护校园环境卫生。
第八条 品德奖励分的适用条件和标准如下:
(一)被评为优秀党员、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市级以上加6分,院级加5分;各类先进个人(如优秀青年志愿者、军训优秀标兵、勤工助学先进个人、社会实践先进个人、优秀社团工作者等)酌情加3─5分,本项加分累计不超过10分。
(二)受学院、系通报表扬者,分别加4分、3分,ÿ学期只按最高级别加分一次。
(三)担任学生干部,按院(包括¥长)、系(包括层长)、班(包括室长)分别加3、2、1分。
(四)所在班或团支部,被评为省(市)级、学院或系先进集体的,ÿ人加3、2、1分。同一集体在同一学期中因相同事迹多次获奖,只按最高级别加分一次。
(五)被评为学院或系文明寝室的,所在寝室ÿ人分别加2、1分。同一学期内只按最高级别加分一次。
(六)因见义勇为、拾金不昧等好人好事受到学院及社会表彰的,视情节一次加2─3分。
(七)热心公益、乐于助人,积极参加学院、系组织的公益活动、义务劳动、无偿献血、义务献血等集体活动者,ÿ次加1分,本项加分累计不超过6分。
(八)品德奖励分超过25分,以25分计。
第九条 品德测评扣分的适用条件和标准如下:
(一)凡政治学习、组织生活、班级聚会、规定必须参加的劳动或各种集体活动等δ经请假而缺席者,ÿ次扣1分。
(二)凡Υ反学院规章制度、社会道德规范、党(团)纪律者,受系(部)通报批评者扣3分,受学院通报批评者扣6分,受警告处分者扣8分,受严重警告处分者扣10分,受记过处分者扣15分,受留校(党、团)察看处分者扣20分,受开除党籍、团籍者扣30分。同一错误行为同时受行政和党(团)纪律处分者,按最高级别扣分一次。
(三)本年度宿舍检查被评为不合格的,室长扣2分,成员扣1分。
第三章 学业表现测评
第十条 智育分计算方式:学业表现测评满分为100分。由基本分85分、奖励分15分两部分构成。
第十一条 学业基本分计算公式为:
学业基本分=本学年各科成绩之和÷科目数×85%
考查科目成绩优、良、中、及格(合格)、不及格(不合格)等次分别按90分、80分、70分、60分、50分计算。重修、补考等科目通过按60分计算,缓考科目按缓考成绩计算。
第十二条 学业奖励分的适用条件和标准如下:
(一)参加国家、省(市)、学院、系知识竞赛、科技成果展及其他与职业技能训练有关的种类竞赛活动(如朗诵、书法、外语、演讲、征文比赛等)等获奖者,第一名分别按8分、6分、5分、4分计算,第二名分别按6分、5分、4分、3分计算,第三名分别按5分、4分、3分、2分计算;鼓励奖分别按4分、3分、2分、1分计算。
(二)在院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著作的,按国家级、省(市)级、院级分别加6分、4分、2分。在学院报上发表文章ÿ人ÿ次加1分。
(三)国家计算机统一考试获得二级证书者(计算机及相关专业除外)加2分,ÿ递增一级再加1分;普通话水平等级考试二级乙等以上加2分,ÿ递增一级再加1分。
(四)以上各项加分须提供学院、系(部)同意组织参赛的证明材料,且累计加分不得超过15分。
第四章 文体表现测评
第十三条 文体分计算方式:文体表现测评满分为100分。由基本分60分、奖励分40分和扣分三部分构成。
第十四条 凡符合以下基本条件的,给基本分60分。
(一)身体健康,本学期病假不超过7天(10分)。
(二)积极参加体育锻炼(10分)。
(三)积极参加院、系(部)、班级组织的文娱活动(20分)。
(四)积极参加院、系(部)、班级组织的体育活动(20分)。
第十五条 文体奖励分的适用条件和标准如下:
(一)参加省、市、系统以上体育、文艺等各类文体竞赛获前八名的,分别加8至15分(第一名加15分,第二名加14分,依次类推)。
(二)参加学院各类文体竞赛获前三名的,分别加7分、6分、5分;参加系各类文体竞赛获前三名的,分别加4分、3分、2分。
(三)在体育比赛中,破全国、省(市、系统)、院记¼的,分别加20分、15分、10分。
(四)在各类文体比赛中获集体项目奖的,按全国、省、市(系统)、院、系的级别ÿ人分别加6、5、4、3、2分。
(五)积极参加学院组织的文艺演出者,无论获奖与否,ÿ次按全国、省、市(系统)、院、系的级别分别加5、4、3、2、1分。
(六)参加校运动队、艺术团且表现积极者,ÿ人加6分。
(七) 以上累计加分不得超过40分。
第十六条 文体分扣分的适用条件和标准如下:
无故不参加学院、系(部)、班级要求参加的各类文体活动的,ÿ次扣3分,造成严重后果的除通报批评外,ÿ次扣10分。
第五章 综合测评的实施办法
第十七条 综合测评采取班级考评、系考评和学院审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期末进行综合测评时,由学生向班级考评组递交可加分(扣分)材料。
(二)由班级考评组进行初评,将初评结果进行公示,同时对学生意见进行复议。
(三)复议后的初评结果送交系考评组进行复评,并确定考评等级上报院考评组。
(四)经院考评组审核后,最终确定考评结果,存档备案。
第十八条 考评机构:
(一)学院考评组:由学生处、教务处、院团委组成。
(二)系考评组:由系党总支书记(组长)、系团总支书记、辅导员、各班班主任组成。
(三)班级考评组:由班主任(组长)、班干部、班级普通学生代表组成。
第十九条 凡在综合测评中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除批评教育外,扣综合测评分10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