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表彰先进,树立典型,鼓励学生奋发向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院高职专科学生、中职学生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授予学生先进个人的荣誉称号有:
(一)三好学生;
(二)优秀学生;
(三)优秀学生干部;
(四)单项活动优秀奖;
(五)见义勇为,拾金不昧奖:
(六)优秀大学毕业生(省级、院级);
(七)国家奖、助学金(高职);
(八)国家励志奖学金(高职);
(九)国家助学金(中职)。
第四条 评选工作一学年进行一次,一般在新学年开学初进行。
第五条 评优的比例如下(各项换算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取整):
(一)三好学生按系、部学生总人数的2%比例评选;
(二)优秀学生按系、部学生总人数的4%比例评选;
(三)优秀学生干部按系、部学生总人数的3%比例评选;
(四)院级优秀大学毕业生按系、部毕业生总人数的3%比例评选。
第六条 国家奖、助学金按照贵州省教育厅下发的有关文件精神组织评选。
第七条 省级优秀大学毕业生根据贵州省教育厅下发的有关文件精神组织评选。
第八条 单项活动优秀奖的评选条件、等级标准、奖励办法等参见《贵阳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单项活动优秀奖奖励规定》。
第九条 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不能重复评选,优秀学生干部可以和其他奖项中的任意一项重复评选。
第十条 ÿ年评选的三好学生享受甲等奖学金,优秀学生享受乙等奖学金。
第二章 评优条件
第十一条 获得任何一项荣誉称号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和政治觉悟;
(二)遵纪守法,模范遵守校纪校规、社会公德,反对邪教,有良好的文明习惯和品德修养;
(三)关心集体,尊敬师长,积极参加学院及系部组织的政治学习、公益活动和各项集体活动,团结同学,互助友爱;
(四)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热爱所学专业,学习认真刻苦;
(五)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健康的文体活动,身体健康。
第十二条 具备第十一条所规定的条件,综合素质测评总分排名在班级或专业总人数前10%,学年平均成绩不低于80分,可以作为三好学生评选人选。
第十三条 具备第十一条所规定的条件,综合素质测评总分排名在班级或专业总人数前20%,学年平均成绩不低于70分,可以作为优秀学生评选人选。
第十四条 具备第十一条所规定的条件,担任学生干部,综合素质测评总分排名在班级或专业总人数前30%,学年成绩无补考科目,可以作为优秀学生干部评选人选。
第十五条 具备第十一条所规定的条件,在校期间获得过院级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优秀党团员等荣誉称号(专科生获得两次以上、中职学生获得一次以上),综合素质测评总分排名在班级或专业总人数前20%,可以作为优秀毕业生评选人选。
第十六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参加当年的评优:
(一)受学院和系、部通报批评或处分者;
(二)δ参予正常的教学活动者;
(三)δ按学院规定交清学费及相关费用者;
(四)考试(含考查)科目有不及格者;
(五)无正式学籍者。
第三章 奖励等级、标准
第十七条 高职甲等奖学金奖励金额为ÿ人800元,乙等奖学金奖励金额为ÿ人600元;优秀学生干部奖励金额为ÿ人200元;中职甲等奖学金奖励金额为ÿ人400元,乙等奖学金奖励金额为ÿ人200元,优秀学生干部奖励金额为ÿ人100元。
第十八条 奖学金的发放:各种奖学金ÿ学年一次性发放;
省级优秀大学毕业生奖励金额为ÿ人300 元,院级优秀大学毕业生奖励金额为ÿ人200元。
第十九条 所有获奖学生均由学院行文表彰,并发给相应的奖状或证书。
第四章 评选程序
第二十条 评选程序:
(一)班级评议推荐,报系、部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处;
(二)学生工作处审定后报学院领导批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