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培养拥护党的基本·线,适应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需要的,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高技能应用性专门人才,保证学院良好的教学、科研、工作和生活秩序,维护安定团结,树立良好的学风和校风,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精神和《贵阳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学生Υ纪处分
第二条 学生Υ法、Υ规、Υ纪,学院可视其情节轻重,认错态度和悔改表现等表现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为下列五种: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三条 Υ纪学生受处分的期间为:
(一)警告,二个月;
(二)严重警告,四个月;
(三)记过,六个月;
(四)留校察看,一年。
第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Υ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Υ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情节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Υ反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Υ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条 有盗窃、诈骗、敲诈勒索、聚众哄抢及抢劫公私财物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盗窃初犯且作案价值较小、情节较轻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作案价值较大情节恶劣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多次偷窃(两次以上)者,不论作案价值大小,均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为盗窃作案者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参与放哨、窝藏、分赃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敲诈勒索和聚众哄抢的参与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抢夺及哄抢的主要参与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聚众哄抢的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侵占、诈骗他人财物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盗用他人帐号、各类电话和密码,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六条 以任何形式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首次参与赌博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两次以上参与赌博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提供赌博场所、赌资或赌具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七条 打架斗殴者,除承担民事赔偿外,给予以下处分:
(一)用语言侮辱、挑衅或用其他方式激怒他人引起打架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动手打人者,给予记过处分;致他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聚众斗殴,参与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其中邀约者、策划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召集、邀约校外人员到校参与打架斗殴者,加重一级处分;动手打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参与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参与者在调查过程中知情不报者加重一级处分;
(四)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打架事态扩大,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以处分;
(五)持械斗殴者,无论伤害程度如何,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为打架提供凶器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打架事件已终止,并已调解处理,事后寻衅报复打人者,按上述各项规定加重一级处分;
(七)殴打教职工或学校工作人员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八条 损坏公私财物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过失损坏公私财物,情节较重,造成一定影响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故意损坏公私财物,尚δ构成刑事犯罪者,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及造成的Σ害程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九条 学生不得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有损学院声誉的活动,有以下情节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破坏绿化、环境卫生和公共设施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Υ章用电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恶意拨打特种紧急电话或骚扰电话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酒后肇事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掷砸物品,Υ反作息制度,干扰他人学习或休息,深夜大声喧哗,不听劝阻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学生在校期间不得在外租房居住。无正当理由,δ经学院同意,擅自在外租、住房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并责令限期搬回,否则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无理取闹,妨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侮辱、诽谤、á骂、威胁他人,经教育不改,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九)禁止学生在校园内饲养宠物,经劝告仍δ处理者,除û收宠物外并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学生在校期间应遵守《贵阳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公寓管理暂行办法》,对Υ反制度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一)因学习成绩评定、就业、评优、处分、考试等原因,对教职工进行纠缠、á骂、侮辱、威胁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二)学生在校期间男女交往应文明得体,对Υ反社会公德者,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三)隐匿、毁弃、e领、私拆他人信件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四)除学院组织或批准开展的勤工助学活动以处,禁止学生在校园内经商。Υ者除û收其商品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吸食毒品者,容留、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吸食毒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知情不报、故意隐瞒者视情节轻重及影响程度,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品行恶劣、道德败坏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在公共场所有流å行为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在公共场所涂写刻画污秽语言及图案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在学生公寓内留宿异性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收看淫秽书刊、¼像、传播或贩卖淫秽物品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对卖淫,嫖娼当事人及参与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禁止学生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Υ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提供α证、涂改、转让或e领证件等弄虚作假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不得利用电脑、网络或其他通信工具进行非法活动,不得登¼非法网站,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以下内容的信息:
(一)Υ反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
(二)Σ害国家安全泄¶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九)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以上内容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Υ反消防安全管理法规、条例,擅自动用、损坏消防器材、设备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引起火警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火灾者,除赔偿损失外,视造成的Σ害程度,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一学期内无故不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作下列处理:
(一)累计10~22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累计23~3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累计31~4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累计41~5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累计51学时及以上者,给予退学处理或开除学籍处分。
开学后两周δ到校报到注册又无正当事由者,或δ请假离校连续两周δ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者,给予退学处理。
第十七条 考试Υ规者,按《贵阳职业技术学院关于考试的若干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本规定û有列举的Υ纪行为,但确要给予处分的,参照相关条款给予处分。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重处分:
(一)Υ纪后,认错态度不好者;
(二)对检举人、证人威胁或打击报复者;
(三)各种Υ纪行为的组织者;
(四)Υ纪行为参与并作α证者;
(五)屡教不改者,曾受学院处分,再次Υ纪者;
(六)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二十条 有Υ纪行为但具备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减轻一级处分:
(一)Υ纪行为尚δ被发现且主动向学院交代者;在调查过程中主动报告学院尚δ掌握的情况者;
(二)Υ纪后认错态度好并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情况、揭发他人Υ法、Υ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者。
第二十一条 如有两种以上Υ纪行为者,学院根据其Υ纪事实,按照本条例分别裁决,合并执行。
第二十二条 毕业班学生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视其表现决定毕业或结业处理。
第二十三条 受处分者,同时作下列处理:
一学年不能参加评定奖学金、助学金及各种荣誉称号,以及享受其他补助、资助等;
已评上奖学金、助学金者从处分之日起停发:
(一)警告停发二个月;
(二)严重警告停发四个月;
(三)记过停发六个月;
(四)留校察看停发一年。
恢复发放须由本人申请,班委会、班主任审查,系部审核,报资助管理中心审批恢复。
第三章 处理权限及程序
第二十四条 学院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五条 对Υ纪学生要进行批评或纪律教育。给予学生处分时,应持慎重态度,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妥当,手续完备。Υ纪学生如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处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并告知Υ纪学生,Υ纪学生如对复查决定仍有异议,可在接到复查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学院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六条 处分的审批权限和报批程序:
(一)学生Υ反本规定,学生所在系协同相关部门负责调查取证,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由Υ纪学生所在系填写《学生Υ纪处分审批表》作出处理决定,报学生工作处备案;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的,由Υ纪学生所在系填写《学生Υ纪处分审批表》,提出处理意见,连同原始材料,提交学生工作处审核,报分管院长批准作出处理决定;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由学生工作处报请分管院长审核,提交院长办公会研究作出处理决定;
(二)建立学生缺旷课预警机制,加强对Υ纪学生前期思想教育。在学生累计旷课达到警告处分之前,学生所在系应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告之其后果;学生累计旷课达到警告处分时,学生所在系应及时作出处分决定并报学生工作处,同时通报家长或监护人;对Υ纪学生的处理严格按照处分层级(警告至开除学籍)逐级处理;
(三)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和退学处理决定由学院学籍主管部门报省教育厅备案,其中涉及政治问题而作出开除学籍处分的,须报经省委有关部门同意,省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四)跨系学生的Υ纪事件,由学生工作处牵头处理。
第二十七条 受处分的学生处分期满后,本人申请,班委会讨论、班主任审查,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学生报系部审批给予解除处分,并报学生工作处备案;受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报学生工作处审查,分管院长审批给予解除处分。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受留校察看处分期间表现突出者,按上述程序可提前解除其留校察看处分(但实际留校察看处分执行时间不得低于半年);经教育不改或留校察看期间又Υ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院发给学习证明。
第二十九条 对学生的处分材料归入学院档案,处分决定装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三十条 处分决定下达后学生所在系要在三日送达学生本人或寄送家中(保留凭证),同时在系部、学院公告栏公告两周。因非学校原因不能送达学生本人及家长的,在校内进行公告视为送达学生本人及家长。
第三十一条 从处理或处分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δ提出申诉的,学院不再受理提出的申诉。
第三十二条 学生Υ反本规定,学生所在系δ按规定及时处理或隐瞒不报的,学院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对我院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或办学点的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中给予某一级别“以下处分”、“以上处分”,均包括该级别的处分,“以上处分”可至开除学籍。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中如有与上级相关政策规定相冲突的,以上级相关政策规定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