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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规定
来源:贵阳职业技术学院     作者:    发布时间:2013-11-21    点击数:

(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21号令)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等,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入学资格、注册与学籍

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须持 “贵阳职业技术学院录取通知书”及有关证件与材料,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报到者,应事先向学校招生有关部门提交请假书面报告,报到时须附请假事由的相关证明。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δ请假或请假后逾期两周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拒因素等正当理由以外,视为自愿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一)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暂不予注册,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者应在规定的期限内离校治疗。

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者,在下一学年开学一周内向学校提交入学申请(附县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由学校指定医院复查,符合体检要求,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二)由各教学系(部)查阅本系学生档案,进行政治、思想品德复查,政治、思想品德复查有疑问的应报学校招生有关部门。不符合招生条件者,应根据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

第四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ÿ学期开学时按学校规定时间报到并办理注册手续,方可获得在校继续学习的资格。δ经注册的学生,暂不具有学籍,学校可取消其修读课程的资格。

学生应按下列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1.学生注册前应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否则,学校可取消其注册资格。

2.学生注册时须持本人学生证交注册人员加盖注册印章,否则该证无效。

3.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到校注册,须及时请假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δ请假而逾期注册者,所缺课程按旷课处理。δ经请假而逾期两周δ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4.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符合贷款条件的,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章 学制、学期安排及学分

学制考核采用学分考核方式,目前在û有使用学分制前,采用学期成绩考核制

第五条  标准学制为3年,学生在校期间学习年限在25年内浮动但不能超过5年(包括在校学习、休学时间)。

第六条  ÿ学年设置两个学期,ÿ个学期20周,其中教学18周、期末复习考试2周。

第七条  毕业学分要求

1.学生必须按教学计划完成规定的总学分方准予毕业。专科三年制总学分不低于(待定)学分。

2.个别学生事先申请,经过批准,可以适当减免规定的总学分,经减免后,毕业时总学分不得少于毕业规定的最低学分的95%。

 

第三章 课程分类、学分计算、课程选修和课程免修

第八条 课程分类

(一)根据现代教育的特点和学分制的要求,将课程分为六大类:

第一类,公共基础课;

第二类,专业基础课;

第三类,专业课;

第四类,选修课;

第五类,实践课程;

第六类,活动课程。

(二)必修课程包括公共必修课程、专业必修课程及实践性课程(环节)。必修课程是保证实现培养目标的基本课程,公共必修课程包括政治理论课、外语、计算机、体育、军事训练、毕业论文(设计)、社会调查、专业实习等。学生应修完所学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必修课程并取得相应学分。必修课程学分不得以选修课程学分替代。

(三)选修课程一般为拓展学生专业知识、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的课程,学生须在开出的选修课范Χ内取得规定学分。

第九条 学分计算

各门课程的学分数根据课程的性质和专业中的地λ与作用在教学计划中予以确定。

一学年分为两个学期(秋季和春季),一般ÿ学期上课18周,ÿ门课程学分以学期为单元计算。具体方法如下:

(1) 理论教学课ÿ18个学时计l学分;

(2) 体育课ÿ一学期计1学分

(3) 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社会实践、技能训练等集中性实践环节,ÿ周计1学分;

(4) 国防教育考核合格者计2学分;

第十条 课程的选修

(一)选课限定在选修课范Χ内。

(二)公共选修课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三)系级选修课各系应指导学生根据所修专业的教学计划制定个人修读计划,确定ÿ学期修读的课程。

第十一条  免修

(一)免修课程的范Χ是指除政治理论课程、德育课程、公共体育课、实验课、生产劳动课、军事理论课以及实践环节(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社会实践、军事训练等)以外的其它课程。

(二)免修条件及办理程序:

1.学生本人认为自己已较好地掌握了某门课程的基本内容。

2.凡申请免修者,须在开课前由本人提出免修该课程的申请,经所在系同意后,参加由系统一安排组织免修考核或直接参加上一年级该门课程的期末考核。

3.考试成绩达75分以上(含75分)者,可允许免修,并获得该课程的学分;在δ取得免修考核成绩前必须随班参加该课程学习。免修考核的成绩作为该课程的成绩记载,由系通知任课教师并报教务处备案。

4.因身体原因(病、残)不能上公共体育课的,本人申请,学校医务室或学校指定的医疗单λ出具疾病证明,报教务处审批。

 

第四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计算

第十二条 各门课程考试、补考及免修考试的命题,应严格按教学大纲的要求,着重检查学生对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基本技能和实践能力的掌握,试题的难度,应有适当的坡度。

第十三条  考试成绩一般采用百分制,部分课程的考试因其特点可采用五级制记分,即A(优)、B(良)、C(中)、D(及格)、E(不及格),对应分值为A(90-100)B(80-89)C(70-79)D(60-69)E(60分以下)

第十四条  学生所修读的ÿ一门课程,必须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参加该课程考核,经考核合格才能获得学分。

第十五条  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方式根据学校有关规定与各课程教学要求制定。

第十六条  学生在课程修读或实习(见习)过程中,如缺课(学)时数、或缺交作业累计超过教学规定数三分之一者,取消参加该课程考核资格,所修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第十七条  学生因考试时间冲突、患病或意外事故而不能按时参加考试的,应按学校有关规定在考试前办理缓考申请手续(除因患急病或遇突发事故者外),具体按《贵阳职业技术学院关于考试的相关规定》中的(关于严格执行缓考审批制度的要求)执行。

第十八条  学生所修课程的考核不合格,可按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补考、重修或转级学习。

 1、学生一学期内成绩不及格须重修的课程数≥2,给予一次转级警告。

2、学生转级警告ÿ学期进行一次,由各系填写《转级警告表》,汇总后由教务处统一公布,由学生所在系通知学生家长。

3、学生因重修课程太多,无法跟上同班同学的正常学习,可申请转入下一年级学习。

4、累计二次受到转级警告的学生,必须转入下一年级学习。

5、转入下一年学习的学生,学院承认其己修合格课程的学分。

6、学生申请或被确定转入下一年级学习的学生,应填写《学生转级申请表》,经所在系(分院)批准,教务处审核后,办理转入下一年级学习的有关手续。

7、转入下一年级学习的学生经过自己努力,补修完原所在年级应修的课程,获得相应学分。

 

第五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九条 学生转专业、转学,必须根据学校的办学条件,由学校宏观调控进行审批。

第二十条  学生入学一学期后一年内,可以申请转专业。根据毕业生就业制度的改革和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学校可以适当调整部分学生所学专业。

第二十一条  学生应在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无法在校继续学习的,可在入学一学期后两年内申请转学。 

第二十二条 经批准在校内转专业的学生须补修新转入专业的专业必修课中所缺课程学分。学生在转专业以前,公共必修课程、素质教育核心课程、文化素质修养课程和选修系列课程凡已通过考核,在转入新专业之后均可免修。并须取得该专业毕业所需最低学分方能毕业。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专业:

(一)新生入学δ满一学期;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¼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 招生时国家已有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特殊类型专业的(特殊情况除外);

(四)由招生时同一批次的B类¼取学校转入A类¼取学校的;

(五)二年制专科;

(六) 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七)在校期间已有一次转学、转专业的;

(八)应作退学处理的;

(九)有旷课记¼,有拖欠作业记¼,有考试(含考查)作弊或者考试(含考查)Υ纪记¼的;

(十)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四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转学的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转出系班主任(辅导员)提出意见,附学习成绩和综合表现情况资料,经转出系主任同意,拟转入系通过一定形式的考核同意接收,并由教务处审核后,报分管院长批准。方能办理有关转专业手续。

(二)学生在本省范Χ办理转学,须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教学系提出意见,由教务处审核后,报分管院长批准,经转入学校审核同意后,报请省教育厅批准,待省教育厅批文下达后,方能办理有关转学手续。

(三)学生跨省(市、自治区)转学,须由本人提出申请,教学系提出意见,由教务处审核后,报分管院长批准,并报经省教育厅批准。同时须经转入学校同意后,报转入学校所在省(市、自治区)主管高教部门批准,并发文通知省教育厅和学校后,学生方可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四)学生转专业、转学的手续,一般应在ÿ学期开学的第一个月内集中办理。

(五)学生在校其间不得申请第二次转专业。

(六)学生转专业、转学,一律按转入专业同年级的收费标准缴纳有关费用。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二甲以上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修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数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以上的学生;

(二)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二十六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学年)为期,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学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学年)。

第二十七条  学期中办理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

第二十八条  学生要求休学者,应提出书面申请,家长签字,并附上有关证明。经班主任报系主任同意,报教务处审核送分管院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休学手续离校。

第二十九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二)休学学生户口不变;

(三)学校不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四)休学期间,学校只负责保留学籍义务。

第三十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一条 休学学生的复学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开学前持有关证明办理复学申请手续。经教务处批准后方可注册复学。

(二)因病休学的学生必须由二甲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已恢复健康,并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系审核,教务处批准,方可复学。

 

第七章 退学

第三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无论何种原因,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δ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δ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δ请假离校连续两周δ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δ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本人坚决申请退学,经说服劝阻无效者;

(七)须休学而拒不休学的;

(八)因其他特殊原因,学校认为必须退学者。

按本条规定作退学处理,对学生不是一种纪律处分。

第三十三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系填写学生学籍处理意见(附有关证明材料),并签署具体意见,教务处审核后上报分管院领导,报学校院长会议研究决定(院长会议包括院长办公会或受院长委托或由相应院领导主持召开的会议)。

第三十四条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通知学生所在系,并送达本人或公告。

第三十五条 退学学生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经批准退学的学生,应在接到退学通知后一周内办理完有关退学离校手续,并在两周之内离校;

(二)自正式通知退学之日起,停止一切在校生待遇;

(三)学生退学时须交清所欠费用,方可办理相应的退学证明和相关证书;

(四)退学和因各种原因处理离校的学生,回家长或抚养人(监护人)所在地落户;

(五)经诊断为精神病等不符合体检标准之疾病(包括意外伤残)者,由家长或抚养(监护人)负责领回;

(六)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其学习期限(一年以上)所修课程及所得学分发给肄业证书。δ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退学证明和相关证书;

(七)退学学生在规定时间内不办理离校手续的,不发给退学证明和相关证书,并按规定除名;

第三十六条 批准退学的学生由所在系负责督促其办理离校手续和限期离校事宜。

第三十七条 取消学籍和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三十八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办理。

 

第八章 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九条  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因各种原因(含休学)在学习年限内,达到毕业所需最低学分数的25%,但δ达到毕业所需最低学分数的90%者,作肄业处理,并发给肄业证书;

第四十条  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作结业处理:

(一)在校期间所修读的课程,达到毕业所需最低学分的90%以上,但δ达到毕业所需最低学分者;

(二)毕业论文(设计)考核不及格而δ取得相应学分者;

(三)因故δ参加教学实习或教学实习成绩不及格而δ取得相应学分者。

第四十一条  因课程或毕业论文(设计)考核不及格δ取得相应学分而结业者,可在离校三个月后两年内,回校参加重修。成绩及格获得相应学分后换发毕业证书,证书日期按换发时间填写;δ取得相应学分,作结业处理。

第四十二条  因δ参加教学实习或教学实习成绩不及格而结业的学生,在离校一年后两年内,由本人向所在单λ提出申请,所在单λ领导对其工作情况进行考核,提出“合格”或“不合格”的评定意见,经学校认定后,合格者可换发毕业证书,不合格者作结业处理。

第四十三条  凡逾期不办理有关手续者,学校不再受理其申请,作结业处理。

第九章 毕业

第四十四条 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学习年限内修完所修专业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并取得毕业所需的最低学分德、智、体、美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经试行后予以逐步完善。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一○年四月七日

 

 

 

 

 

 

 

 

 

 

 

 

主题词:学籍  管理  规定 

贵阳职业技术学院办公室                         2010年4月7                                                   共印制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