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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职业技术学院关于考试的若干规定(试行)
来源:贵阳职业技术学院     作者:    发布时间:2012-05-15    点击数:
贵阳职业技术学院关于考试的若干规定(试行)
 
筑职院发字【2010】第15号
 
 
 
 
 
 
 
第一章 考生考试违纪处分规定
           为严肃考风考纪,保证学校考试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贵阳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考场纪律,诚信参考。对违反考场纪律和考试作弊的学生视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给予下列之一处分:(1)警告;(2)严重警告;( 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留校察看以一年为限,一年内有显著进步者,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可解除留校察看;留校察看期间有新的违纪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条 违反考场纪律和考试管理有关规定,给予以下处分:
    1.对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要求、违反考场纪律、扰乱考场秩序,给予警告处
分,情节严重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纠缠教师,干扰阅卷、评分者,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处分;
    3.妨碍考试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者,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处分;
    4.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侵犯考试工作人员人身权利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凡违反考场纪律者,取消本次考试资格,考试成绩记为无效,不得参加本课程补考。
    第三条 考试作弊者,给予以下处分:
    1.有夹带、传递试卷或纸条、抄袭他人答案为他人抄袭提供方便、使用通讯工具作弊或其他考试作弊及协同作弊行为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2.替他人考试或让他人代考者,强行抢夺他人答卷,给子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第二次作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子开除学籍处分;
    4.窃取考题、买卖答案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凡有考试作弊行为者,该门课程本次考试成绩记为无效,不得参加本课程补考.
    第四条 有其它违反考场纪律和考试作弊行为者,参照相近条款给子处分。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加重处分:
    1.事实清楚,但拒不承认错误者;
    2.态度恶劣,对有关人员进行纠缠、威胁、恐吓或打击报复者;
    3.已受过处分者。
    第六条 学生考试违纪处理权限及程序:
   1.学生违反考场纪律及考试作弊行为由监考教师及考区负责人或考场巡查组认定,并报教务处进行处理;
    2.教务处作出处分决定并告知学生所在系及学生,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贵阳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3.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由教务处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院领导审批;
    4.开除学籍处分由教务处提出处理意见,报院长办公会审批.
   第七条 经审批的处分决定打印成文后,分别发送到相关系、学生处、校团委、保卫处、后勤管理处和院领导,其中受处分学生所在系一式五份(系存档、寄送家长、通知本人、班级及班主任各一份),由教务处负责公告。
    第八条 受开除学籍处分者,在接到通知十天内由所在系负责督促其限期离校,拒不离校者校保卫部门有权强制处理。
    第九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挡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二章 关于严格执行缓考审批制度的要求
     第十条 学生因病因事等不能按时参加考试,必须事先书面申请缓考,申请书一式两份,写清缓考科目,系主任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批.批准缓考者,可与本年级该课程的补考学生一起考试。缓考成绩按正常成绩记载。经审批同意的缓考申请单,一份由教务处保存备案,另一份由系保存,作缓考安排。
    第十一条 缓考原因及其处理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因病缓考,须持有我校医务室或具备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申请体育竞技类项目缓考须持有医务室的病情诊断书,〔如手腕受伤不能参加单双杠测试等)。
    (二)确有紧要事情必须由学生亲自处理,可申请缓考。
    第十二条 凡事先未申请缓考或申请缓考未被批准而擅自不参加考试者,属旷考,成绩以零分计,不得参加正常补考,必须重修。因旷考门数较多而达到退学标准时,应作退学处理。
    第十三条 缓考不及格不予补考。
    第十四条 对缓考不得在该课程缓考前申请再次缓考。对健康状况在假期中未好转而不能参加缓考者,应令其重修,病情严重的应作休学处理。
第十五条 补考时不办理缓考。
第三章 考场纪律和注意事项
第十六条 考试一律在规定的时间和考场内进行。
第十七条 考试时必须携带学生证或身份证,以备监考人员核查。考生在考试过程中必须服从监考人员的管理。
第十八条 应提前15分钟进入考场,要求关闭手机。带入考场的考试规定以外物品一律存放在监考教师指定的位置。
第十九条 开考30分钟后考生不得再进入考场,试题发出30分钟后方可交卷离开考场。
第二十条 答卷时不得互借文具、计算器等任何物品。试卷上如有字迹不清等问题,应举手请监考教师回答。
第二十一条 考试中途不得离开考场(交卷者除外).因病不能坚持考试者,征得监考教师同意后方可离去。
第二十二条 严禁考试作弊.应独立答卷,严禁左顾右盼、交头接耳、抄袭或窥看别人答卷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舞弊行为。如有违反者,当场取消考试资格,答卷作废。按贵阳职业技术学院考生考试违纪处分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三条 交卷并签名后应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喧哗.
第二十四条 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学生应该立即停止答卷,按监考教师要求整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等),待监考老师逐个收卷。收卷过程保持安静,不得与他人说话。
第四章 监考人员职责
第二十五条 监考人员要认真做好考场的监督、检查工作,保证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既要维护考场纪律,又要热情关怀学生,任务是:
(一)宣读考场纪律及注意事项。
(二)发收送考卷。
(三)负责考场监督、检查、严防考场舞弊。
(四)认真检查证件,发现证件不符,无证件者要令其退出考场。
(五)核实出席、缺席人数,组织填写考生签到单。
(六)填写考场记录(并签名)
  第二十六条 监考人员必须在考前10-15分钟向考生宣布考试纪律和考试中的注意事项,拆卷前必须向考生展示密封试卷状况。
第二十七条 监考人员要严肃认真,集中精力。密切注意考场的动态,不准在考试期间做与监考无关的事(如聊天、看报、织毛衣等),不准吸烟,不准擅离考场,更不准会客,不得使用通讯工具。
第二十八条 监考人员对试卷上的印刷错误和模糊不清的地方经教务处同意后方可向考生当面说明。监考人员不得解释题意和启发暗示考生,不得对试题作任何更改,不得与考生交谈,不得无故翻阅考生试卷。
第二十九条 要关心考生。在答卷之前要提醒考生把姓名、班级、学号写在试卷指定位置,试卷两面有试题的,要提醒学生不要漏答。
第三十条 要认真维护考场纪律,发现问题一定要按规定严肃处理,向教务处汇报,违纪情况要认真填入考场记录,当时处理不了的,要立即向教务处汇报,凡因玩忽职守,贻误工作或造成考场纪律不严,秩序混乱的,必须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三十一条 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要按时收卷。如有私对答案、乘机作弊者,均以零分处理。要认真核对每个考生所交试卷,不准考生将试卷带出考场,并把考生的考卷按页号整理好,要把缺考者姓名、班级、缺考科目填写在考场记录内。
第三十二条 监考人员必须遵守纪律,不营私舞弊,不以任何方式提醒和暗示考生,不默许和参与考生舞弊,不涂改、更换考生答卷,否则将追究其责任。严肃处理。
第五章 巡视员职责
第三十三条 熟悉考试的《监考人员职责》和《考场纪律和注意事项》。
第三十四条 在考试开始前30分钟到教务办公室领取巡视表,考前20分钟着重巡视考试前准备工作,包括检查各考场清场是否彻底、监考人员及考生是否按时到位等。对考试准备不规范的考场,巡视人员应督促监考人员及时改正。
第三十五条 考试开始后,巡视员应着重巡视考场纪律。检查每个考场是否都配备2名监考人员,是否有迟到现象及监考过程是否认真负责。遇到监考人员迟到、缺席等情况,应及时与教务处和监考人员所在部门联系;若发现监考人员有看书、看报、交谈、接听手机等或做与监考无关的事,要及时提醒,经提醒后仍不改正的,应立即报告教务处。
第三十六条 检查考生是否按规定就坐,是否带学生证(或身份证)、考试证和其它相关证件参加考试.未按要求做的,要提醒监考人员和有关考生按要求做好。
第三十七条 在巡视过程中,发现违犯纪律的,不论是监考人员还是考生都应坚决制止,并将情况报告教务处,以便及时处理。
第三十八条 考试结束时,巡视员要检查各考场是否按时收卷、考生是否立即离开考场。
第三十九条 巡考结束后,要做好考场巡视记录。
第六章 考试安全保密工作管理规定
第四十条 试卷命题
1.专业试卷由任课教师命题,公共科目试卷由相应系、部主任指定教师命题。命题教师在规定的时间内以统一格式打印试卷一份,经系、部主任签字确保试卷有效后直接交给系、部秘书,由秘书收齐试卷后直接交到教务处,不得转交他人保管。
2.未经许可,一律不得在考前自行复印、抄写和互相调剂试卷,凡出现此类情况,考试一律无效,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十一条 试卷交接、印刷
1.接收、分发试卷时,应填写试卷交接清单(一式两份),并严格履行交接手续,查清科目、数量等后,经收卷方签字确认有效。凡发现试卷遗失或数量有误,要及时查处,并逐级上报。
2.试卷由专人在教务处文印室统一印刷,印刷期间,禁止一切无关人员进入文印室。包装密封好的试卷统一放入专用试卷柜(带密码锁),由教务处人员保管,并及时排查各种安全隐患,接受相关领导和监察室的监督和检查。
   3.凡接触过试卷内容的教师、教务人员,试卷印刷人员等,必须具有高度的责任感和法纪观念,共同维护试卷的严肃性和保密性。
   第四十二条 组织考试
   1.在考试前进行考试纪律教育,增强监考人员安全保密意识。
   2.如安排合班考试,相同专业、相同科目原则上不安排在同一考场。
3.各考场监考人员配备不少于两名,监考人员必须在考试前20-30分钟到教务处签字领取试卷等考务资料,并直接进入考场。试卷只能由监考人员在规定时间当场拆封。
  4.考试过程中,考生及监考人员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将试卷带出考场,无效试卷需同有效试卷一起交回教务处,待清点无误后方可离开。
   第四十三条 试卷评阅及保管
   1.各系部教学秘书必须在考试结束一天内到教务处领取试卷,清点无误后在交接清单上签字确认后方可带走。
   2.原则上由原任课教师直接到秘书处领取并评阅试卷,评阅后的试卷交回秘书处,不得转交他人。各系应当将评阅过的试卷视为机要档案妥善保存,每届学生的试卷必须保存至该届学生毕业(或结.业)后两年。
   3.考试结束后一星期之内各系部教学秘书将本系部所有考试课程的成绩全部输入后报教务处。
   第四十四条 实行报告制度、责任追究制度
   从命题到保存已评阅试卷的整个过程中,凡出现漏题等安全方面问题,当事人必须第一时间报告教务处,凡因违反上述规定或除不可杭拒的自然原因外的主观原因造成安全保密事故的,将追究相关人员及领导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经试行后予以逐步完善。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