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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职业技术学院教学工作规范(试行)
来源:贵阳职业技术学院     作者:    发布时间:2012-05-15    点击数:
筑职院发字【2010】第14号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高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和发展的需要,规范教学管理,保证教学秩序,明确教师工作职责,维护教师教学权益,加强教学管理,提高教学质量,实现教学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依照《教师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和《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6]16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人才培养是高等学校的根本任务,教书育人是教师的基本职责,教师应加强师德修养,研究和遵循教育教学规律,遵守教师教学工作规范,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人才。
第二章 教师的教学权利与义务
    第三条 热爱祖国,忠诚人民教育事业,热爱教学工作.其有高尚师德、优良教风和敬业精神;具有追求真理,严谨治学,求实创新的科学态度; 具有积极承担和认真完成教学任务,不断充实和改进教育教学内容和方法的责任心。
    第四条 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教学管理规定;维护学校的荣誉和声誉。
    第五条 以学生为主体,发挥教师主导作用,关心和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严格要求,严格管理,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德、智、体、美、能整体素质的提高。
    第六条 根据教学大纲和培养目标的要求,在各系部、教研室等基层教学单位指导下制订课程教学计划,选择先进、适用的教材,合理组织教学内容,采用有特色的教学方法,运用现代化的教学手段进行教学。
    第七条 在教学活动中,对学生的学习进行组织、管理和指导。
    第八条 对学生考核成绩进行科学合理地评定,主动接受学院教学主管部门组织的检查,拒绝其它任何组织或个人的干预。
    第十条 教师有权了解对本人的教学评估、业务考核及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结果。对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一条 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科学研究,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教学水平。
第三章 教学上岗要求
    第十二条 高职专科课程的主讲教师首先应其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具备独立讲授该门课程的能力和水平,应届毕业生到学校工作的教师和校外调入没有教学经历的教师,必须参加教学岗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主讲专科生课程。
    第十三条 教师教学岗前培训包括教师职业培训和助课培训两部分。教师职业培训按教育行政机构相关规定执行,培训合格由贵州省高等学校师资培训中心颁发合格证书;助课培训是指学院各系部指定教学经验丰富的教授或副教授担任指导教师,助课教师在指导教师的指导帮助下完成至少一门完整高职专科课程,验收合格后,方具有讲授课程的资格。
    第十四条 教师助课应在入校后一年内完成。教师助课培训包括:熟悉该门课程教学的各个环节,为助课班级的学生进行答疑、批改作业、上习题课、参与命题及批阅试卷、指导学生实验等。
    第十五条 教师完成一门课程的完整助课后,应由所在系部组织专家组对其进行讲课合格验收。专家组由5人以上组成,其中至少2人为学校教学督导组成员。助课教师在验收前,要提交助课记录并提供参加验收课程的不少于16课时的教案,验收时由专家组当场选定其中1课时内容作为验收的内容,验收成绩由专家组集体讨论评定。验收不合格者,再经过一次完整助课后方可再申请验收;验收仍不合格者,当年工作考核为不合格。
第十六条 高级职称每学年至少要为学生讲授一门课程,连续两年不讲授课程的,不再聘任其担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第四章 教学工作
     第十七条 教师的教学工作,包括理论教学、实验教学、实习实训、课程论文(设计)、毕业论文(设计)指导,以及批改作业、辅导、命题、考核等各个环节,除日常的教学工作外,教师还要积极完成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及教育教学与改革等任务。
    第十八条 教师的教学工作任务由教师所在学院系部下达,教师必须承担规定数量的教学任务,无特殊原因,不得推辞。
    第十九条 教师在开课前要熟悉教学大纲,了解各个教学环节的工作程序,熟练地掌握课程内容,把握好教学重点及难点,认真编写教案,教案编写按《贵阳职业技术学院关于教案编写与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采用先进、适用的教材和教学参考书;采用先进的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合理地制定教学进度并交各系部、教研室等基层教学单位审定。
    第二十条 课程实行主讲制。一门课程由两名及两名以上教师讲授时,必须确定课程负责人,课程负责人对该门课程提出统一要求,并对教学质量负责。
    第二十一条 教师开新课,其教学内容应经各系部、教研室等基层教学单位讨论认可。
第五章 课堂教学
    第二十二条 课堂教学是指教师在课堂上进行的教学活动。教师应按照专业培养计划以及课程的教学目的和计划,依据教学大纲安排讲授内容。
    第二十三条 开课伊始,教师应作自我介绍,并对该课程在人才培养中的地位、作用、课程的概况、特点、学习方法每进行介绍,并扼要介绍本课程的教学计划和基本内容。说明在本课程教学中,其作业、实验、测验、期中和期末考试在总成绩中所占的比例等。有实验环节的课程应讲清实验考核方法。
    第二十四条 任课教师必须认真备课,按教学大纲要求努力钻研教材,抓住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基本方法和每个章节的基本要求、写出详细教案。要根据学科前沿的发展,适时更新教学内容。
     第二十五条 教师要运用灵活、先进的教学方法,应积极探索启发式、讨论式、研究式、案例教学等多种授课模式,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引导学生掌握科学思维方法,培育学生的创新精神,增强学生的创新能力、实践能力。
     第二十六条 教师要根据课程的特点,科学。合理地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注重多媒体与板书的结合。
     第二十七条 作为课堂第一责任人,教师要严格维护课堂秩序。
     第二十八条 教师要安排时间进行辅导、答疑,通过辅导答疑多接触学生,了解学生学习情况,征求对教学的意见。
     第二十九条 教师要认真批改作业,保证批改质量。对不交作业或作业不合格的学生。要予以督促,使之按要求完成。对作业中存在的普遍问题,教师应向学生做进一步讲解,或对该类作业加强训练。
第六章 实践教学
     第三十条 实践教学,是指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提高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教学活动。实践教学包括实验、实习实训、社会实践,课程论文(设计)、毕业论文(设计)等。
    第三十一条 实践教学应有教学大纲,承担实践教学任务的教师必须按照各实践教学环节的要求履行职责,任课教师或指导教师要严格按教学大纲组织实施。
    第三十二条 实验课组织实施时,指导教师要认真设计和准备,实验项目应经过试做,分析实验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及其解决方法和措施,保证学生实验顺利进行。实验中,教师必须在场指导,应对学生严格要求,认真登记考勤。实验前要求学生必须预习,教师应指导学生撰写实验报告,并认真批改和评定成绩。
    第三十三条 课程论文(设计)必须有布置、有指导、有检查。教师要立足启发引导,充分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和创新能力,指导学生编写设计说明书。要严格按照课程论文(设计)的质量标准评定成绩。
    第三十四条 教师要认真负责地组织、实施和指导实习实训。学生要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实习任务,达到实习要求。实习结束后,要进行实习总结,老师要认真评定出每位学生的实习成绩.
    第三十五条 毕业论文(设计),是学习、实践、研究和创新相结合的综合性实践教学环节。教师应根据培养目标要求,指导学生进行有关的理论研究,社会调查、科学实验、工程设计等,使学生初步掌握进行自然或社会科学研究的方法。一般要经过开题、收集资料、调查研究、设计(写作)、修改和答辩等过程。教师要认真地组织开题,了解每位学生论文(设计)的准备情况并帮助学生确立研究内容和方法。
第七章 考核与成绩评定
     第三十六条 教师应根据课程的性质、特点和考试目的要求来确定适当的考试方式。
    第三十七条 试卷命题要规范,符合教学大纲要求。试题能覆盖课程的基本内容,题量及难易程度适当、综合性、提高性题目比例适当且质量高。应同时完成试卷A卷、B卷的命题,并至少在考试前三周交学院教务处,由教务处随机抽取A卷或B卷作为考试卷,另一试卷作为补考卷。试卷应有标准答案,其评分标准科学、合理、规范。试卷版面规范,文字插图工整,表述清楚、准确。
    第三十八条 基础课程的命题必须实行考、教分离。公共基础课和各专业主干课程逐步建立试题库,并做好选题和审题工作。
    第三十九条 教师要严格遵守考试纪律,维护考试的公正性。教师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考题。
    第四十条 教师有责任和义务参加监考工作,并认真地完成任务。监考教师要履行学校规定的监考职贵。
    第四十一条 阅卷评分要严格执行评分标准且公正无误。阅卷的减分或加分记号统一且清楚无误。考试成绩应由任课教师在考后公共课五天、专业课三天内登录并签字。如有特殊情况需改动成绩,必须写明原因并经系部主管领导批准,报教务处备案。任课教师在考试结束后公共课五天、专业课三天内应将学生答题试卷及成绩单签名后送交所在系部。
    第四十二条 评卷结束后,教师应对试题和考核情况进行分析,试卷分析规范透彻,认真填写分析结果。
第八章 教学纪律
    第四十三条 教师应按课程表规定的时间上课,授课教师应提前进入教室,做好讲课准备。不得无故提前下课或离开课堂,上课时应关闭携带的与上课无关的通讯工具。
    第四十四条 教师应当按照学校教学执行计划安排课程进度,按规定的学时和进度授课,不得随意提前结课。要自觉维护课堂教学的严肃性,不应讲述与本课程无关的内容。
    第四十五条 教师不得随意更改上课时间和地点,不得擅自停课和换课,教师因特殊原因需调整上时间或地点,应按学校的有关规定办理调课手续。
第九章 教学研究与改革
    第四十六条 教师要积极参与教育教学研究与改革,不断更新教育思想观念,不断进行课程内容、课程体系、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的研究与改革,推进素质教育,推进教育创新。
    第四十七条 教师应积极参加教育部、贵州省、贵阳市和学院的教育教学研究项目的申报工作,加强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
第十章 教学考核
    第四十八条 学院建立有效的教学质量评价体系和教学制度,教师应接受院系两级对其基本职责、师德表现和业务能力进行的考核。
    第四十九条 对学生评教意见大的教师,各系部应组织专家对其下一次的教学进行听课和督导。对连续两年学生评教意见大的教师,学院应于结课前组织对其进行集中听课评估考核。专家组由5人以上组成,其中至少2人为学院教学督导组成员,评估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对评估考核不合格的教师,当年工作考核为不合格,暂停其担任课程主讲的资格,经培训并由专家评估考核合格后,才能重新担任课程主讲。
    第五十条 在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中,对于未主讲专科课程或未达到专科教学质量的教师,不能聘任其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五十一条 教师发生教学事故者,依据《贵阳职业技术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子以处理。
第五十二条 对在教书育人、教学质量监控、教材建设、教学研究与改革、教学管理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教师,按照学院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经试行后予以逐步完善。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